|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昌飞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昌飞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车辆租赁经营保证金51000元,利息740元(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及自2019年6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原告***负担1650元,被告金昌飞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