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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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田福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田福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 二、被告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 田福公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2436元; 三、驳回原告甘肃田福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二项合计2224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