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 借款28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