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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水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水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水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万元;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可对被申请人天水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等值财产、权益予以查封、冻结。

以上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自采取措施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自采取措施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自采取措施起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天水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3-2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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