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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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489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是,以213625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31日起,以696256.01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以81040.14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以257995.8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截止日均为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45元,由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8100元,原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