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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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山东川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经济损失14956.2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经济损失6409.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负担72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69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负担115元。鉴定费2300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161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承担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