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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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7530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平乐县源头镇义水页岩砖厂与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18年5月18日解除; 三、平乐县源头镇义水页岩砖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型号为GCEM4100CEMS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设备一台; 四、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平乐县源头镇义水页岩砖厂返还货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平乐县源头镇义水页岩砖厂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平乐县源头镇义水页岩砖厂负担1683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平乐县源头镇义水页岩砖厂负担3367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