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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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文书内容商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0)内092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商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商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0)内092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住***。法定代表人:高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男性,****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住***。王XX,女性,****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住***。申请人依照(2019)内0923民初79号申请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世清审 判 员 卢志伟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乃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