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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耐材炉料有限公司 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大石桥市兴华镁矿有限公司 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北京首钢耐材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大石桥市兴华镁矿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1111.57元; 四、驳回大石桥市兴华镁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首钢耐材炉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878元,由大石桥市兴华镁矿有限公司负担18300元(已交纳),由北京首钢耐材炉料有限公司负担16957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首钢耐材炉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北京首钢耐材炉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