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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晚报》上针对其涉案商业诋毁行为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4001元; 四、驳回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80元(已交纳);由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