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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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村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8334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贷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共有的,位于馆陶县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为130433105026GB00077F99990001)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0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