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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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市骏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534585.0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34585.06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被告绵阳市骏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