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借款本金291,067.49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5月2日为30,124.48元,从2020年5月21日起291,067.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9%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时,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位于仪陇县(兆祥房屋(产权号:仪陇房权证字第××号)及仪陇车库(仪国用(2010)第0×××1号)所得价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8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