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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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城县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苍南县钱库镇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第1603997号、第67338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店铺门头店招中停止使用“米兰春天”字样; 二、被告苍南县钱库镇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包含“米兰春天”字号的企业名称; 三、被告苍南县钱库镇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5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197元,被告苍南县钱库镇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负担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