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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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绍兴鼎天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34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