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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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