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6元,减半收取2888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