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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2270号之二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荣富,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计1713元。

审判长张二如

人民陪审员李林

人民陪审员许华先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孙建军

书记员赵贝军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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