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2270号之二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荣富,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计1713元。 审判长张二如 人民陪审员李林 人民陪审员许华先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孙建军 书记员赵贝军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