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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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元氏县叩村农村信用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九十一元一角整(¥:14491.10)。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二百五十一元八角四分(¥:12251.84)。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第一项赔付款汇入元氏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称:元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账号:50×××8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028元,由***负担258元(已交纳),***负担77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或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同数额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按未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