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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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瓦房店市中心医院 营口天源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部分各项损失99636.24元(偿明细表)并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 案件受理费8360元,减半收取4180元,由被告营口天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