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行唐县人民医院 行唐县医药药材公司 石家庄科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石家庄市星梦电器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旺春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008.4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378.34元。 上述两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3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20元,或者提交交费票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