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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317.7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承担340元,由原告承担7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