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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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 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 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91,085元; 二、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利息122,250元; 三、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均以年利率24%为标准); 四、被告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960元,由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及被告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