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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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管理费1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2017)锡仲裁字第352号裁决书所涉598048元垫付款及利息(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28日,以223828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30日,以323828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以423828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523828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29日,以523828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3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98048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借条所涉590000元垫付款,并按照7000元/月标准承担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9月14日借条所涉430497元垫付款,并按照年利率12%标准承担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1月29日借条所涉932295元垫付款,并按照年利率12%标准承担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六、驳回原告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8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684元,由原告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124元,由被告***负担3956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