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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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白山市信诺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新华村工业用房一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江源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新华村工业用房一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江源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新华村工业用房一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江源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新华村工业用房一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江源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新华村工业用房一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江源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新华村工业用房一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江源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新华村工业用房一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江源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新华村工业用房一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江源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新华村工业用房一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江源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籍。查封期间十二个月,期满后自动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