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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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远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宁市维景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海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市维景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00万元; 二、被告南宁市维景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以9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的在编号为浔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财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1】第0008-2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在编号为(南宁)股质登记设字【2011】第0009(2-2)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1】第0007-2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在编号为(南宁)股质登记设字【2011】第0010(2-2)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被告南宁市海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宁市维景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维景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8394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费用合计88943元,由被告南宁市维景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海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