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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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绍兴市百兴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施救停车费等损失共计23243.17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计251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191元(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