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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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借款10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8日的利息3169.49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16.638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申请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费78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