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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1944.5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工程项目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85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8925元,被告(反诉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926元,反诉诉讼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