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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1民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1民初89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川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566046331Y法定代表人杨继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艳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被告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住***。负责人刘应通,总经理。被告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75817665C法定代表人刘应通,总经理。被告刘应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川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应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川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12元,原告已减半预交3956元,该预交的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余国庆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员宋艳舞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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