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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20)陕0112民初6715号原告:西安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20)陕0112民初6715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柏莱美橱柜衣柜加工厂。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UA8GR4L。经营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洲,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辛家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18PCXJ。法定代表人:李小龙,经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柏莱美橱柜衣柜加工厂与被告陕西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洲、郭佳,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6月8日,其与被告签订《材料供应商战略合作合同》,约定由其向被告客户销售橱柜、衣柜系列产品,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且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但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尚欠货款21万元未支付。2019年6月29日,被告与其签订《供应商付款协议》,约定被告欠款总额210489元,实际支付21万元,自2019年8月25日起分30期,每期支付7000元(每期为一个自然月)。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一笔欠款,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其于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1月16日,分5次向被告交纳1.6万元质保金,现质保期已过,质保金被告应当退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352元(自2019年8月25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6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均属实。因目前公司经营困难,对外欠债目前进入执行程序的有100多万元,未进入程序的约有800多万元,故目前无能力支付原告欠款。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原告(乙方)西安市未央区柏莱美橱柜衣柜加工厂与被告(甲方)陕西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材料供应商战略合作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向甲方客户销售橱柜、衣柜系列产品;乙方给甲方的《结算价格表》不得高于乙方给其他装饰公司的供货价格,高于的,应按差价部分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市场最低零售价不得低于给甲方提供的《产品价格明细表》中规定的最低零售价,低于的,应按差价部分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凭甲方材料订购单的传真件换取原件后及客户或甲方工长签字认可的验收单,按《结算价格表》规定的结算价格到甲方财务部门结算货款;每月20-30日内为甲乙双方财务的对账时间,对账单据为上月1-31日,乙方应在约定的对账日期内将全部单据与甲方财务确认移交,乙方逾期提供的单据甲方当月不予认可或接收顺延至次月结算;甲方付款时间为:次月10日前,甲方在付款期间及时派人进行财务结算;本合同暂定一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双方签订《供应商合作合同补充条款》二份,约定信誉保证金2万元,结算金额满20万元,扣质保金2.5万元,扣满为止。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定制图纸、尺寸等,原告开始加工,并按被告指定地点送货。2019年5月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小龙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238770元。2019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21万元,双方核对无误后,商议签署分期付款协议,后无下文。同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应商付款协议》一份,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6月29日被告欠原告货款总额为210489元,实际支付金额21万元;被告保证从2019年8月25日起支付;支付方式分30期,每期7000元(每期为一个自然月)。庭审中,原告声称,《供应商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一笔欠款。另,其于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1月16日,分5次向被告交纳1.6万元质保金,现质保期已过,质保金被告亦未退还。被告对原告上述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均予以认可,但认为公司目前对外债务较多,无力向原告支付欠款。上述事实,有《材料供应商战略合作合同》、《供应商合作合同补充条款》、《欠条》、《情况说明》、《收据》、定制图纸、微信聊天截图、《供应商付款协议》、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柏莱美橱柜衣柜加工厂与被告陕西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签订的《材料供应商战略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小龙于2019年5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定作费用238770元,欠款应当支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费用21万元,返还保证金1.6万元之请求,被告对此不持异议,该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352元(自2019年8月25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请求,因合同没有约定,故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柏莱美橱柜衣柜加工厂支付欠款21万元。二、被告陕西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上述时间返还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柏莱美橱柜衣柜加工厂保证金1.6万元。三、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柏莱美橱柜衣柜加工厂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张平二○二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王慧娟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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