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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趣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类型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4244号原告:陈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4244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M8G0K。诉讼代表人:柳雨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珊,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宇新,该公司职员。原告***诉被告上海趣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采用“以租代购”的模式在被告处参与网约车经营,每月支付5424.57元,交满3年车辆归其所有。后其在被告指导下,下载并注册了曹操出行平台账号,开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营中,其得知被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及运输证,要求被告退还相关款项无果,故起诉要求:1、判令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其交付的保证金11000元、订车单2500元、物料加盟费500元,合计14000元;2、被告返还其车辆租赁费16273.71元;3、被告支付导致其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趣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签订《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签订地点为石家庄市桥西区。该协议第十四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所有争议,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则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认为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的签订地点为石家庄市桥西区,该协议第十四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所有争议,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则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本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种郁花二O二O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高楠20200116***612XXXXXXXXXXXXXXX9161110568020200415145700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