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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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89428.2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53048.8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