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80061元及违约金(以8006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949元,由被告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949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898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