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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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中欧安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南通国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18)苏0612执保919号 南通国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公司与南京中欧安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18年9月17日冻结了南京中欧安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在工行江苏省南京溧水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43×××65,应冻结金额550000.00元,已(实际)冻结843.23元,冻结时间自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7日。 2、于2018年9月17日冻结了南京中欧安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交通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0×××32,应冻结金额550000.00元,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时间自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7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