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285元及利息4086.68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1日止,2019年2月22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1.76‰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合共5371.68元给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继承曹智星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借款本金1285元及利息4086.68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1日止,2019年2月22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1.76‰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合共5371.68元给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受理费25元,其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5-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