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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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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购价款8000万元;

二、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73737.62元;

四、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有权对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XX水处理有限公司出资额121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在依本判决第四项受偿后仍未得清偿的部分,有权对编号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项下的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六、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在依本判决第四项受偿后仍未得清偿的部分,有权要求被告***、***、***、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在承担责任后,***、***、***、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公告费1400元,由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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