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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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新余锂想新能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余锂想新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及自2018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及自2018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及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及自2018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人民币400万元及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及自2018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余锂想新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及自2018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余锂想新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05.93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 6000元共计157705.93元,由原告新余锂想新能贸易有限公司承担7885.93元;由被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49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