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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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寿支公司 宜宾市宇海运业有限公司 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 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寿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5520元、误工费12222.9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0342.90元。扣除其应返还给被告***的1400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寿支公司实际赔偿原告***28942.90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58525.28元; 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寿支公司返还被告***垫付的1400元; (上述一至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