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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金港水产有限公司 蓬莱蓝海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金港水产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100万元及利息、罚息3757740元(计至2018年12月31日),合计247577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一并付清。 二、被告蓬莱蓝海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019元。由被告烟台金港水产有限公司、蓬莱蓝海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