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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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绍兴保骏置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保骏置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实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50元,由原告***负担2025元,由被告绍兴保骏置地有限公司负担4325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