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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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监理人员工资损失582701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27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