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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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友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宏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宏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货款538602.5元及违约金53860.25元,合计592462.75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宏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0元,由被告***负担4862元,由原告唐山宏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9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