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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希雅斯葡萄酒有限公司
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烟台希雅斯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赤霞珠干红葡萄酒”上使用侵害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70855号、第32447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郫县邻邻副食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前述侵权商品;

烟台希雅斯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00000元;

郫县邻邻副食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7500元;

五、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烟台希雅斯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郫县邻邻副食店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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