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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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 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3月31日,罚息176,409.15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L2510120170005)约定年利率7.35%上浮50%标准计收罚息); 二、被告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按照案涉编号为DL4110120180026、DL4110120180027、DL411012018002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三、被告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罚息(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案涉编号为DL4110120180026、DL4110120180027、DL411012018002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50%标准按月计算罚息); 四、被告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复利(以上述第二项计算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案涉编号为DL4110120180026、DL4110120180027、DL411012018002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50%标准按月计算复利); 五、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就被告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上述第一项债务对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抚顺经济开发区沈抚新城的两土地使用权(证号:抚顺国用(2010)K037号、抚顺国用(2010)K044号)及地上商业房产7,753.02平方米、住宅(含联排别墅)10,322.03平方米(证号:抚开房权押字第T201500226-T201500234、T201500236-T201500238、T201500241、T201500243-T201500266、T201500268-T201500279、T201500281、T201500283、T201500285-T201500286、T201500288-T201500309、T201500311-T201500321、T201500324-T201500391、T201500393-T2015004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享有抵押权,原告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追偿; 六、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就被告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对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抚顺经济开发区芳庭街旺力城的157套在建房屋(证号:辽(2018)抚开不动产证明第00043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享有抵押权,原告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追偿; 七、被告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对被告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6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682元,由被告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