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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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保定市涞邦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23民初978号 原告:四川省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宗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 被告:保定市涞邦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涞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省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谷立娜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家华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