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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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乘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9民初1016号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乘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大乘镇街村。 法定代表人:牟健,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乘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免交。 本案按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乘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虹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袁俊旋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