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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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龙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川北洪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龙陵县龙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川北洪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协议》; 二、由被告山西川北洪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陵县龙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5万元; 三、由被告山西川北洪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龙陵县龙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型号为QTZ40塔吊机一台; 四、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龙陵县龙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被告山西川北洪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