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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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 湖北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9980000元、借期内利息及罚息728495.97元(含借期内利息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罚息),并继续承担自2019年9月19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9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计算)。 二、被告***、***、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最高余额1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襄阳市鱼梁洲x的房产(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房权证樊城区字第**)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93元,由被告***、***、***、***、***、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