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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1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1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变更曲阜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1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济宁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工程款2999826.87元及利息(以2999826.8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四、曲阜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7260元,由被告济宁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887元,由上诉人济宁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由上诉人曲阜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78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