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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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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1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1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变更曲阜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1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济宁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工程款2999826.87元及利息(以2999826.8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四、曲阜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7260元,由被告济宁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887元,由上诉人济宁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由上诉人曲阜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78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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